|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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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纳雍县维新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20015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纳雍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负担5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