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吉斯迪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盱眙淇珈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吉斯迪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吉斯迪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盱眙淇珈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