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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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 伊川县盛满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伊川县天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69‰计算,2019年11月15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4.5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利息减去已付的655265.26元)。 二、被告***、***、伊川县盛满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天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伊川县盛满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天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