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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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 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作为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