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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禹州市英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锦锐药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仁博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禹州市英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1435032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罚息共计为14350320元,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锦锐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仁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552元,由被告禹州市英康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省锦锐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仁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0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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