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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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共计460元,由***、吉林众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