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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3821号 银川市联合汇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联合汇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栋锋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联合汇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联合汇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