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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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海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货款36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3406.5元,由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