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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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代偿的利息和罚息共计30940.7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利息(以30940.7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翔实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