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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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华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06民催5号 申请人:天津市华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 申请人天津市华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票号分别为305000532684XXXX、305000532684XXXX,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人均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9年4月25日,收款人均为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均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华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共计1800元,由天津市华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桂香 审判员陈婷 审判员唐娣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旭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