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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8510元(款交本院); 二、被告***与被告重庆聚升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0元(款交本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施救费5000元(款交本院)。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元,由原告***负担334元(已交),由被告***与被告重庆聚升物流公司连带负担1549元(未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