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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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抵款合同书》; 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兰州市榆中县××镇××路××号××层××室××#楼××商铺(面积是182.18平米)移交给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购房款5673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39元,由原告***负担8600元,被告甘肃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