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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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建瑞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截至2018年1月11日的利息279687.42元,自2018年1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在年利率8.132%基础上加收5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工贸联合会约定的出质账户(×××、×××)内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58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