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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4998248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349872.38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被告脉可机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签订的4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和复利计算方式及标准支付,利随本清,但从2019年8月20日起合同所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由被告***、***、***及被告***、***、***在继承杨宗荣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以2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仓库、重庆市合川区厂房、重庆市合川区实验楼、重庆市合川区厂房、重庆市合川区宿舍楼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155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所有及其继承贺红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房产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57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川区房产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1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股金数为199.62万元的股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2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股金数为150.09万元的股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2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被告***、***、***继承的杨宗荣持有的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股金数为150.59万元的股权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2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88.72元,减半收取计56944.36元,由被告重庆脉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