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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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育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智明,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朱津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董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津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年*月*日生效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227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津菁在x有建筑面积为131平方米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津菁、董磊、朱明、高勤、四川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朱津菁所有的位于x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监证x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大成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鑫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