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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03907元; 二、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66953元; 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6695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28477元; 五、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金后即时退付被告***垫付的钱款3521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邓州市星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5元,由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担2618元,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负担1309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负担1309元,被告***负担654.5元,原告***负担6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