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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鑫盛海矿业有限公司
抚顺市崟鼎铁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市崟鼎铁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抚顺鑫盛海矿业有限公司货款5,644,821.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9年6月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抚顺鑫盛海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1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抚顺市崟鼎铁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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