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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宏丰印染有限公司 锦州松山水务环境有限公司 锦州晶彩商贸有限公司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锦州晶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8.56875万元; 二、若上述冻结存款余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宏丰印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 三、若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不足7238.56875万元,则查封被申请人锦州晶彩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宏丰印染有限公司、锦州松山水务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