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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6执恢129号 刘洪珍: 张欣、沈宝义、孔令东: 申请执行人刘洪珍与被执行人张欣、沈宝义、孔令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2426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2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欣、沈宝义、孔令东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2021年5月19日被执行人沈宝义主动偿还申请人刘洪珍借款2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0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