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 翼城县金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翼城县金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12.5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翼城县金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