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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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10,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306,042.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1.00元,由原告***负担1636.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083.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762.00元;鉴定费(含鉴定检查费)5,802.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634.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1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