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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供销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支付拖欠的货款及押金共计190722元。

二、驳回原告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被告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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