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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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业泰实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业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7894.95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57894.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完成的河南业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970元,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70元,被告河南业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