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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11日的贷款本金43548.0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陕A4××××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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