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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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日起二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