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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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文明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7)豫160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本院(2017)豫1602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承担项。 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文明路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1999年6月28日贷款不良记录。 原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文明路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