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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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易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42500元和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根据实际借款时间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部分为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三部分为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四部分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五部分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与被告连云港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3元,由被告连云港欣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云港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原告已预交,上述四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连带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83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