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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万荣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340.36元;支付被告***3659.6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976.36元(已赔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82.5元;由被告***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