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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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查封***名下位于东胜区(合同编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