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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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赣州三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赣州三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00.67元,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赣州三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