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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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7353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计5670元,被告***负担4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340元,或提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