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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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代偿款29484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代偿款51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9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