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11455号 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曙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婧,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起诉状列明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万科大都会24号楼902。 被告:***,****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起诉状列明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万科大都会24号楼902。 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胡兰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