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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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冰雪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冰雪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服务费用400万元; 二、驳回原告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0元,由原告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哈尔滨冰雪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6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