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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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蓝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宁国市洁才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国市洁才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0535.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7元,由原告***、***、***、***承担1787元,被告宁国市洁才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5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