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公估费、施救费共计42,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保全费120元,合计5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