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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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医院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铭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00元,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共计110000元,合计111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评估费计45315.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中煤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中煤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