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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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 虞城县吉祥棉花经营有限公司 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虞城县吉祥棉花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13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借款期限内未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的计算复利); 二、被告***、***、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15元,由被告虞城县吉祥棉花经营有限公司***、***、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1,215元。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2021)豫1425民初1699号,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