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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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 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 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借款1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7日的利息为64477.61元,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郓城县乐轩木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菏泽乐轩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郓城县乐轩木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菏泽乐轩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0元,由被告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乐轩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