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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执30号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剑酿酒有限公司、陕西凤典酒业有限公司、汉滨区陈功超个体店: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剑酿酒有限公司(原菏泽生力源酒业有限公司)、陕西凤典酒业有限公司、汉滨区陈功超个体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泰山剑酿酒有限公司、陕西凤典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0元,负担诉讼费4500元,汉滨区陈功超个体店支付赔偿款10000元,负担诉讼费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通知,告知本院山东泰山剑酿酒有限公司、陕西凤典酒业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本院通知汉滨区陈功超个体店后,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10000元,诉讼费2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10200元案款向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予以兑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本次申请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