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66550.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3日欠付利息1345.67元、罚息41.17元、复利13.6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655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的1.5倍计算)、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元、保全费730元,合计1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