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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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 怒江远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怒江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怒江远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借款本金7,789,855.96元、截止2021年5月10日的欠息669,161.32元及自2021年5月11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对被告怒江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六库镇穿城路331号泸房权证泸字第××、53××05号的房产及泸国用(2014)第002495号的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224元,减半收取3511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