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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吉智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炬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吉智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4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加收20%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33元,由被告江西吉智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西吉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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