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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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48,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