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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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制药总厂 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百玉药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吉林省泰百玉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70779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