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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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0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20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2019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