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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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桂0821执保630号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晓华、李爱华、朱节卿、李和桂与被申请人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264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小林名下坐落于平南县平南镇大通道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的查封。 附: (2020)桂0821民初32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文法官联系电话:0775-78××××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审理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