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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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 大连登喜来包装有限公司 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立人包装饰品有限公司 大连新方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后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登喜来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559067.72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立人包装饰品有限公司、大连新方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后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95.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登喜来包装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立人包装饰品有限公司、大连新方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后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