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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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伟庭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伟庭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团购费3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保全费351元,由被告贵州伟庭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