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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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陈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35,000元,并从2020年7月16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负担175元,由***、陈秀芳负担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